


| 我所经竞选被指定为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
| 2018-8-5 来源: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5737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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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和温岭市中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报名参加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管理人的竞争,凭借丰富的破产理论和实务经验、稳定和专业的管理人团队、清晰和有效的工作思路与设想,于2018年8月3日成功竞选为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0年,成立后三十多年来,台温所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不仅规模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而且规范化、专业化、团队化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大大降低。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三去一降一补”向纵深推进,每天也有大量企业面临关停并转僵尸企业数量日益增加。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破产制度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2012年9月份,台温所被省高院选入台州市级破产管理人,至今共办理了20家企业的破产清算、重整、强制清算等案件,其中已办结案件8件,正在执行重整计划的2件,还在清算阶段的10件,为台州市破产援助基金提取了近200万元的基金。台温所配备了一支极富实践经验的专业破产团队,团队成员精通破产业务,破产团队主要负责人林燕律师现任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公司与破产专业委员会会长,被评为浙江省优秀专业破产管理律师。近六年来的摸索、实践,台温所的破产理论和实务经验逐渐丰富,在台州市破产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导向力。 在台温所办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强制清算类案件中,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浙江保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浙江省海运集团台州海运公司破产清算案具有典型意义。 一、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情况: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台玉破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供应链”)重整申请,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台玉破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捷供应链的重整计划草案。现监督期限届满,重整资金已全部到位并清偿完毕,但未纳入重整范围内的债务人资产子公司、应收款等,该些资产将依法处置或催收是管理人的后续工作重点。 案件特点难点及意义:中捷供应链系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重整结果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归属。中捷供应链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之时共有在职职工312人,债务规模高达20亿元,除存在大量民间借款债权外,另外涉及本地其他八家大型制造企业之间互为保证人的特殊情况,如担保链条不能得到妥善处置,将对本地金融秩序和制造业造成严重影响。如何在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企业能通过重整实现继续生存是本案的难点。 为此,为保持企业重整价值,避免主营业务资源流失,确保员工持续就业,在通过重整计划前,管理人决定通过租赁给第三方经营的方式维持企业经营。此外,管理人在法院和政府部门的支持下,灵活采用公开招募与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股权出售式重整,吸引潜在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投资并增加重整资金投入至15.758亿元。既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又使得企业能通过重整实现继续生存。借助破产重整程序,最终实现债务清理、调整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商业模式的目的。 目前本案重整计划基本执行完毕,监督期已届满,重整方已按约定支付三期15.758亿元重整资金,实现了优先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近80%清偿,并保证了80%以上的职工不下岗。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成功给担保链企业树立了坚固的防水墙。 二、浙江保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情况: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台玉破(预)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保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地房产”)的重整申请,并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5)台玉商破字第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保地房产重整计划草案。目前管理人正在推进剩余楼的建设以及质量维护、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开展商品房销售工作。 案件特点难点及意义:保地房产负债规模近4亿,偿付债务压力大。同时,由于当地房产市场低迷和债务人信用严重受损,投资者信心深受打击,继续通过银行融资或民间借贷的方式引进建设资金已无可能。通过同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接洽,并通过债委会决议、法院裁定、债权人书面承诺等方式,认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注入的复工建设资金属于共益债务,管理人最终成功通过私募资金平台引进复工建设资金5000万元。 项目成功复建,普通债权清偿率有望从0.77%提升至50%,债权人损失得到大幅度挽回,从而也降低了建筑材料供应方、建筑设备出租方、房屋设施安装方、装饰工程承揽方等相关行业的经营风险,确保了相关行业商业秩序的稳定性。同时,通过重整程序内的债务清偿安排,包括工程款、待安置职工、金融机构、购房业主及高利贷出借人在内的各类债权人均将在司法程序内依法获得公平清偿,从而彻底化解因延期清偿债务而诱发的社会问题。 三、浙江省海运集团台州海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情况:本案为浙江省国资水运板块改革重组以及“僵尸企业”处置的重点工作项目,是台州市地区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国有海运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根据债权人申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浙10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省海运集团台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海运”)破产清算。2016年10月18日,台州海运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在2017年3月至7月期间,陆续完成了破产企业的20多处土地房屋、4艘大型轮船、5辆车以及2处对外股权投资的变价处置工作,并且通过催收、调解以及诉讼的等方式清收对外应收债权,基本完成了主要财产的变价工作。管理人现已按照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了第一期分配工作。管理人准备在完成剩余资产处置后,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第二期分配工作,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及完成企业注销。 案件特点难点及意义:本案因系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涉及大量员工安置问题以及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一是管理人已基本完成了员工的安置工作,但是因员工安置需要与当地社保部门协调社保费用计提事项,按照何种标准以及政策依据计提费用等需要管理人与当地社保机构继续进行对接。二是,除已处置的资产外,两块待征收土地资产处置是管理人工作的重点工作,需要与拆迁征收政府进一步协调,配合征收工作的基础上完成资产变价工作。 本案中,管理人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充分发挥了法律人的专长,圆满处理了781名职工劳动关系纠纷,释放了劳动力资源,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在很多企业面临的用工难问题;同时管理人在合法框架内大胆探索破产财产变价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在市场行情见涨态势下及时且溢价处置了债务人破产财产。一方面大幅度提高了债权清偿率,另一方面也释放了被僵尸企业占用、浪费的土地等社会资源,通过社会资源的重新整合,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2018年4月19日,浙江省司法厅制定《浙江省司法厅打造最佳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专项行动方案》,方案中提出要通过充分发挥律师破产管理人的作用,指导企业灵活采用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等方式应对经营风险,从而加大金融领域风险防范法律服务力度。台温所这几年在破产业务领域的身体力行,正是在积极响应并落实省司法厅“实施营商法律风险防范行动”的任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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